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98年9月4日的電子郵件,提及有關回覆針孔1節,茲答復如下:
一、針孔蒐證器材之認證相關業務係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警察機關則處於協助的立場。
二、有關針孔蒐證器材實危害人民權利甚大,並依其違法使用之行為態樣,可能有違反電信法第56條第2項、第60條及刑法第315-1、315-2條之虞,因此若有侵害人民權利情形自為執法單位依法查緝的對象。
三、您對治安的關懷,是我們努力的動力。謝謝。
承辦人:偵查員鄭世興
聯絡電話:02-28277001轉2408
==========回覆信件================
長官您提及的電信法第56條第2項、第60條 為盜接or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這是屬於使用者,商家怎會知道買家拿去做什麼呢?
如買菜刀犯案的人,他會告訴商家他要拿去犯案的嗎?
刑法第315-1、315-2條 若商家為知悉買方購買是為犯案所用,而販賣,商家亦觸法,但若商家不知情,或買方欺騙商家告知為合法正當用途使用,那商家不就很無辜嗎?
1.警方查抄針孔蒐證監視器業者是有人指證,商家知悉買家要犯案而販賣嗎?
2.購買前已告知買家,用在合法行為上,若使用在不法行為上,使用者需自負法律責任!
若使用者用不法行為上,那商家為何有罪嗎?需要來查抄商家嗎?那賣菜刀的要不要查抄,菜刀還可以殺人耶!
3.偽裝型針孔蒐證器材:家暴蒐證要用;人民報案,警方不是要人民提出相關佐證嗎?沒錄影證據,警方要人民如何提出?家暴者會站在一看就知道的攝影機下進行家暴嗎?根本就是棄正當市民權益而不顧!!
4.偽裝型針孔蒐證器材:勞資雙方開會調解時,大多公司都會限制員工不得帶錄音、錄影、電話等器材入內開會,會議內容,只剩修改後的白紙黑字要員工認帳,其中調解的內容,事由等等,都需偽裝型針孔蒐證器材存證。勞工局要看的也是這個,才能介入勞資雙方調解,不然無憑無據,單位要如何介入調解?若不讓人賣根本就是棄正當勞工權益而不顧!!
若要規範偽裝型針孔蒐證器材,就如無電對講機一樣、保全公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考證照,有證照才能經營,都沒立法明確規定,任意查抄業者,以妨害祕密罪送辦,你我心知肚明,沒有被害者,何來的妨害祕密?弄得像白色恐怖一樣,這樣治安就會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