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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取締偽裝型蒐證器材
 

Steve 200909-12

今晚我回覆,引用您部落格的文章http://tw.myblog.yahoo.com/yui0227/article?mid=2478&sc=1#2486

係指未經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證之器材是指無線射頻的器材,若是有線傳輸的呢?
今天中午看到新聞,台中偵九隊查抄針孔口香糖、筆型、遙控器針孔器材,都是有線傳輸的耶
這些蒐證器材,也不是所有人都用在不法用途上吧,若是像網路上在討論的

有聽聞警政單位要掃蕩針孔攝影機?!

很想請徵信業者、攝影機業者及行動電話業者問一下警政單位

一、科技進步,多種產物愈做愈小,攝影機微型化,行動電話上的攝影機,那支不是針孔攝影機

二、若要妨害祕密,沒有被害人,哪來的妨害祕密?妨害誰了啊?

三、上網搜尋法規僅找到這條有關"針孔"的法規[法規:勞工主管機關所屬勞工住宿場所經營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發布 ) 第8條 勞工住宿場所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房間、廁所、浴室或其他類似設施,實施反針孔攝影偵測,並作成紀錄備查。]並沒有將針孔攝影機例為管制品。

四、一般竊盜我們可以報案,先不論警方是否吃案,

但女性要報案某人性侵害,警方要被害人提出被性侵的佐證(例如醫院證明或針孔拍到的影片)

要報案另一半外遇時,警方要被害人提出外遇的佐證(例如跟姦針孔拍到的影片)

要報案家暴時警方也要被害人提出事發的佐證(例如醫院證明或針孔拍到的影片)

以上醫院證明,若無明顯外傷,如看護打老人,或性侵隔幾天才去醫院,那都沒法驗出的吧。

若警政單位要掃蕩針孔攝影機,那以後報案警方就不能要求被害人提出證明了是嗎?

所以以上網路討論的話題,小市民認為針孔如菜刀一樣,它不是管制品,但用在非法上則是犯罪工具,但若用在正途的蒐證,它是正當的器材及工具,而貴單位回覆中:治安單位即可依法執行必要查緝作為(請問是依那一條法規?),實在令人不解,若本公遇到此種查緝,是否可提出不當搜查或搜查過當,索取國家賠償?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
To: service@taiwan-spy.com
Sent: Wednesday, September 02, 2009 4:41 PM
Subject: RE:針孔蒐證器材

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98年9月1日的電子郵件,提及有關針孔蒐證器材1節,茲答復如下:
一、所謂針孔蒐證器材不得販售部分,係指未經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證之器材,若有違法販售情形則有違反電信法之虞。倘將合法針孔蒐證器材非法使用,則治安單位即可依法執行必要查緝作為,以防杜不法犯罪行為。
二、您對治安的關懷,是我們努力的動力。謝謝。
承辦人:偵查員鄭世興
聯絡電話:          02-28277001       02-28277001轉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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