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我回覆,引用您部落格的文章http://tw.myblog.yahoo.com/yui0227/article?mid=2478&sc=1#2486
很想請徵信業者、攝影機業者及行動電話業者問一下警政單位
一、科技進步,多種產物愈做愈小,攝影機微型化,行動電話上的攝影機,那支不是針孔攝影機?
二、若要妨害祕密,沒有被害人,哪來的妨害祕密?妨害誰了啊?
三、上網搜尋法規僅找到這條有關"針孔"的法規[法規:勞工主管機關所屬勞工住宿場所經營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發布 ) 第8條 勞工住宿場所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房間、廁所、浴室或其他類似設施,實施反針孔攝影偵測,並作成紀錄備查。]並沒有將針孔攝影機例為管制品。
四、一般竊盜我們可以報案,先不論警方是否吃案,
但女性要報案某人性侵害,警方要被害人提出被性侵的佐證(例如醫院證明或針孔拍到的影片)
要報案另一半外遇時,警方要被害人提出外遇的佐證(例如跟姦針孔拍到的影片)
要報案家暴時警方也要被害人提出事發的佐證(例如醫院證明或針孔拍到的影片)
以上醫院證明,若無明顯外傷,如看護打老人,或性侵隔幾天才去醫院,那都沒法驗出的吧。
若警政單位要掃蕩針孔攝影機,那以後報案警方就不能要求被害人提出證明了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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