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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又第315條之2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就是上述案例警方移送的「便利窺視竊聽竊錄」之罪,但刑法第315條法律構成要件需無故,若是因通姦、離婚、債務糾紛等原因竊錄因非無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而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同法第3條規定,該法所稱通訊包括言論及談話。且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
若出售竊聽、竊錄針孔器材的業者,仍舉證知道購買者購買原因是在合法範圍使用,非使用在非法其販賣該物品應屬無罪,縱使業者遭檢察官起訴,應在法院仍有無罪之空間(否則販賣西瓜刀的五金行,豈不是都要被起訴了)。